据宿州市政府部门介绍,近年来,少数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单位,自制“行政执法”等标牌充作机动车号牌甚至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严重违反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规定,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均属整治对象:在机动车上悬挂“行政执法”、“城建监察”、“土地监察”、“市容管理”、“市场稽查”以及类似标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在车身喷涂“行政执法”以及类似文字、标识,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无牌无证(包括办理牌证却未按规定悬挂)上路行驶的。在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中,凡使用标牌充作号牌的车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集中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凡不按要求自查自纠、统计上报,或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后所管理的单位仍存在此类行为,将被追究责任。(记者 何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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