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星评办发[2012]第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星评委”)决定免征小微型企业的星级饭店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住宿业企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1、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凡符合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饭店,可在申购星级饭店标牌时向省级星评委提出免缴制作费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小微型饭店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一)。省级星评委予以核实后向全国星评委提交免缴制作费的请示,并连同饭店申请、《星级饭店标牌申购单》一并传真至全国星评办。
特此通知。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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